隨著電商行業的飛速發展,網購已經深入千家萬戶。但在這背后,也存在著不少無良商家以假充真。消費者在網上買到假貨時,該如何維權?近日,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
案情簡介
王某在網上某店鋪發現一款牛肉干,看圖片宣傳感覺不錯,便一次性購買了90袋。收到貨物后,王某發現包裝袋上標注的生產廠家與店鋪宣傳不符。通過查詢發現,生產廠家未在國家企業信息公示系統登記,商品包裝上注明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號也不存在,王某認為自己買到了假貨,將該店鋪訴至綠園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的網絡購物合同,要求店鋪退還貨款2061元,并給予十倍賠償20610元。
庭審現場
庭審中,被告店鋪負責人辯稱,牛肉干既不是自己生產的,也不是自己發貨的,雖然收了王某的貨款,但是自己只是中間商,應該由生產廠家進行賠償。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向原告出售商品,原告向被告支付貨款,并實際收到所購商品,原、被告雙方即形成買賣合同關系,并已實際履行完畢。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履行義務。關于案涉食品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案涉食品應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但經查明,該許可證編號不真實且產品宣傳生產廠家與實際產品生產廠家亦不相符,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由于被告所售商品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應予以解除,被告應退還原告商品價款。同時,被告在明知產品宣傳信息與實際銷售給原告的產品不符的情況下仍向原告銷售案涉牛肉干,故原告可向經營者即被告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綜上,法院判決被告某店鋪向原告王某返還商品價款2061元并同時給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20610元,共計22671元。
法官提醒
經營者對食品銷售的安全背負嚴格責任,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需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過保質期仍然銷售、無法提供合法進貨來源、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貨、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等情形應當認定為經營者“明知”。消費者購買食品權益受損時,可按照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
中國吉林網 吉刻APP記者 郭雍皓